您当前所在位置:新闻中心 > 通知公告 >

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写

2025-03-21|栏目:通知公告 |浏览次数:0

西安交通影响评价第一【土地利用规划中环境影响评价说明编写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七条规定:国务院有关部门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,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,区域、流域、海域的建设、开发利用规划,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。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,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、预测和评估,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,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。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,审批机关不予审批。

第二【专项规划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八条规定:国务院有关部门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,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、农业、畜牧业、林业、能源、水利、交通、城市建设、旅游、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(以下简称专项规划),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,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十条规定: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 (一)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、预测和评估; (二)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; (三)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。

第三【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、环境影响登记表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十六条规定了政府对建设项目中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,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,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(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):(一)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,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,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;(二)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,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,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; (三)对环境影响很小、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,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。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,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十七条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(一)建设项目概况; (二)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; (三)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、预测和评估; (四)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、经济论证; (五)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; (六)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; (七)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。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,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。

第四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、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编制单位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,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;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,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,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。

Copyright ©  2025 陕西天一广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
电话:15229239799 地址: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发展大道10号5层 备案号:陕ICP备2022004378号
技术支持:零酷科技